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更(一)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陳秀坤
被
上 訴人
即
被 告 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智廣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偉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貴米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胡美珠
陳賜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
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元(參見本院
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影卷一第5頁上訴人所提書狀記載每個
車位購買價金400,000元,上訴人請求返還3個車位合計1,200,00
0元,至上訴人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返還
不當得利,
核屬附帶請
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毋庸併算其價額,
附此
敘明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3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美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