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更(一)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訴更(一)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陳秀坤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智廣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偉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貴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胡美珠       陳賜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元(參見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影卷一第5頁上訴人所提書狀記載每個 車位購買價金400,000元,上訴人請求返還3個車位合計1,200,00 0元,至上訴人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,核屬附帶請 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毋庸併算其價額,附此 敘明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3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