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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瞳光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珠、王世昌、睛澄眼鏡行即葉雲智、林豐 翔、呂紹偉等人間,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,060,363 元(計算式:12,904,783+7,155,580=20,060,360)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82,92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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