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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模具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銘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伯鎔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林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43,000元(參見上訴人所 提上訴狀記載其本訴請求返還模具價值145,000元,併計其反訴 上訴利益898,000元,共計1,043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,09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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