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中芳
被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洪水波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
7 月13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人之上訴利益,依其
上訴聲明第2 項(已到期租金)、第3 項(
陸續到期租金)
所載,其
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6
0 萬元〔360 萬元+((60萬元×12月×5 年〈105 年1 月22日
至109 年12月31日〉)=3,960 萬元〕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
7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