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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中芳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水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7 月13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,依其上訴聲明第2 項(已到期租金)、第3 項( 陸續到期租金)所載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6 0 萬元〔360 萬元+((60萬元×12月×5 年〈105 年1 月22日 至109 年12月31日〉)=3,960 萬元〕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 7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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