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全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吉慶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
重訴字第2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5萬005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
12萬2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