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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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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 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   告 鄭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(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)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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