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4號
原 告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右景
被 告 久綖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梓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
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262800元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稽;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
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余怜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