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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  告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右景 被   告 久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梓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62800元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;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怜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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