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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  告 鈦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榮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被   告 王賢聰       王云呈       劉翰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,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,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定於107年3 月9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國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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