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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吳武雄       吳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吉交通有限公司、陳榮興間,因105年度重 訴字第3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慕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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