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
上 訴 人 吳武雄
吳光華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吉交通有限公司、陳榮興間,因105年度重
訴字第325號
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15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慕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