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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陳宣文       陳瀚宣       佘佩娟       李苡妡       謝瑤姬       郭曉菁       林巧佩       郭曉鳳       許素禎       陳行厚       陳麗玲 被 上訴人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被 上訴人 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上訴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 108 年8 月14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,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然 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1 份附卷可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