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南州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,644,000元,
應徵上訴裁判費303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黃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