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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被上訴人被   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,644,000元, 應徵上訴裁判費303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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