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美雲(原名林美美)
吳庭樟
李素珍
林川紅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宇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88 號履行契約等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65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5,1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