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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  訴  人 吳芬郁 被 上訴 人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榮金 被 上訴 人 德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被 上訴 人 吳松煌        王瑞年        陳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647萬3728元(即上訴人 所有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2萬3200 元/平方公尺×279.04平方公尺=647萬3728元)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 9萬772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榮 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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