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4號
上 訴 人 連武彥
被
上訴人 凱霸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學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79 萬448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
萬82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