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
原 告 邱居亮
原 告 邱宏政
原 告 張素珍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盧德聲
律師
共同複代理人高肇成
被 告 隆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嘉騰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事件,
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
訴訟費用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返還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原告依
民法第767條第1項條規定請求被告拆
屋還地,應返還占用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
地(下稱
系爭土地)之範圍,面積為1006.94平方公尺,依
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3,8
00元計算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,895,772元,為臺中
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21日複丈之複丈成果圖
可稽(
本院卷第47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
徵第一審
裁判費134,320元。
三、原告起訴時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5,040元,有本院自
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(本院卷第1頁反面)。原告就本
件訴訟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4,320元,逾此部分係屬
溢繳,依首開規定,原告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,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,將本
院溢收之裁判費60,720元(計算式:195,040-134,320=
60,720)返還予原告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