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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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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原   告 游晨英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 何孟育律師       彭佳元律師 被   告 亞納柯那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尊約翰(Ioannis Zoumpouliaris) 人 被   告 均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大庭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7年6月28日上午11時10分,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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