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5號
原 告 游晨英
訴訟
代理人 張慶宗
律師
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
彭佳元律師
被 告 亞納柯那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尊約翰(Ioannis Zoumpouliaris)
人
被 告 均阜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大庭
人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7年6月28日上午11時10分,在本
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