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
上 訴 人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儀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美雲、高阿
在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8月28日本院105
年度重訴字第566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
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3 萬0065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4萬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瑞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