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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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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儀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美雲、高阿 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8月28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66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3 萬0065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萬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