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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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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  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訴訟代理人 蔡苑宜律師 被   告 臻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楨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,應再開辯論,爰諭知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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