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3號
上 訴 人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珮衿
被
上 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
月19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依上訴人
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1萬7512元,應徵第2審
裁判費14萬7327元
,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