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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衿 被 上 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 月19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1萬7512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14萬7327元 ,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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