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2號
原 告 鋐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發
被 告 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坤林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6,251,88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,974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2,474元,
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
裁定已於104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