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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  告 許麗絲(原名徐麗絲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國欽、迪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,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0萬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1萬6000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榮 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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