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
原 告 許麗絲(原名徐麗絲)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施國欽、迪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,
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0萬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1萬6000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 榮 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