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
上 訴 人 許麗絲(原名徐麗絲)
被
上訴 人 施國欽
被 上訴 人 迪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嬡幸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
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
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 105年8月23日,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
日內,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元,此項裁定已於10
5年8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
住所、於105年8月26日送達上訴
人
居所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
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
可考,是上訴人上
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 榮 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