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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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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抗 告 人 許麗絲(原名徐麗絲) 抗告人與相對人施國欽、迪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,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不服本院民國105年9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 ,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。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0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此於抗告程序亦有準 用,同法第 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茲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,逾期不繳, 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榮 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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