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
上訴人 許森永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547,08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8,76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國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