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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許森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547,08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8,76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國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