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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金字第2號 原  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被  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幸宜 被   告 余有發       洪敬程       周滿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  告 紀敏滄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     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 廖友吉律師 被   告 莊銘洲       許智仁       莊秀枝       朱靜慧       呂永惠       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第鈞 被   告 午言創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玟 被   告 俊順電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明 被   告 徐文宗       字佩芬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 林美津 被   告 嚴文筆       凃清淵       林鴻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被  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鴻光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受告知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吳德威      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 3 月6 日下午3 時5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被告 莊銘洲、朱靜慧、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、字佩芬並 應陳報居所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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