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法定
代理人 邱欽庭
訴訟代理人 魏薇
律師
吳涵晴律師
被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賴幸宜
被 告 余有發
洪敬程
周滿芳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
被 告 紀敏滄
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
李育錚律師
複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
被 告 莊銘洲
許智仁
莊秀枝
朱靜慧
呂永惠
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熊第鈞
被 告 午言創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慧玟
被 告 俊順電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明
被 告 徐文宗
字佩芬
上九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
複代理人 林美津
被 告 嚴文筆
凃清淵
林鴻光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
被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林鴻光
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
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
訴訟代理人 吳德威
陳宥霖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
8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
並應就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、余有發、洪敬程、周滿
芳於107 年4 月28日出具之民事陳報㈡狀(經本院於同年5 月2
日收受)具狀表示意見,
繕本逕送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賴榮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