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法定
代理人 邱欽庭
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
律師
被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賴幸宜
被 告 余有發
洪敬程
周滿芳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
被 告 紀敏滄
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
李育錚律師
複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
被 告 莊銘洲
許智仁
莊秀枝
朱靜慧
呂永惠
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熊第鈞
被 告 午言創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慧玟
被 告 俊順電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明
被 告 徐文宗
字佩芬
上九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
複代理人 林美津
被 告 嚴文筆
凃清淵
林鴻光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
被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林鴻光
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
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
訴訟代理人 吳德威
陳宥霖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
宣判,茲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
期日延至民國107 年10 月25日下午4 時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