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7號
聲 請 人 忠港海鮮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煙清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家汝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17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恩得利報關有限公司│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│104年3月3日 │17,220元 │AJ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陳國華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環台水泥製品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│104年3月28日│11,70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李世斌 │中支庫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