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56號
聲 請 人 嘉益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豪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
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10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
申報
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
無效等語。
二、
惟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發票人為李怡君,然聲請人登報
則登載為卓怡君,互核不符,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
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