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2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
法定
代理人 卓玉琳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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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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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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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歐吉茶食實業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│104年9月30日│26,500元 │354044 │ │
│ │司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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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智輝有限公司羅明豐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│104年10月10 │60,000元 │BE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雅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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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白其山 │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│104年9月10日│17,3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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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豐英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│104年10月10 │2,569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平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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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廖述檳 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│104年9月30日│8,900元 │53937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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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琪泰工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│104年10月2日│1,323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林木棋 │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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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翊弘實業社王鋒聲 │彰化商業銀行沙鹿分│104年8月31日│8,5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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