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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福園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蔡耀輝 │三信商業銀行中山分│103年11月30 │29,600元 │X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特昌企業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│103年11月30 │46,295元 │AG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功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林金桂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│103年11月30 │49,950元 │AI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屯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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