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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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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蔡瑋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4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4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柏亦企業有限公司李│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│104年12月5日│18,00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旻展 │限公司西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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