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
聲 請 人 詹秀英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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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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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 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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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鍵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B-000133~82-NB-000163 │31 │310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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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鍵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B-000182~82-NB-000202 │21 │210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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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鍵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B-000237~82-NB-000267 │31 │310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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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鍵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A-000076~82-NA-000100 │25 │25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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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鍵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A-000276~82-NA-000300 │25 │25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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