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2號
聲 請 人 會普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益禎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4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玲君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42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會普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│105年1月7日 │4,725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