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72號
聲 請 人 合昶鋼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述堅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鴻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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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7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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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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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駿展實業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│104年12月6日│6,300元 │AC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張廖萬宏 │限公司西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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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長耿精密鋼模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│104年11月30 │4,800元 │AC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李春榮 │份有限公司水湳分行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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