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92號
聲 請 人 威士美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秋雄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菘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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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9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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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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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│105年2月20日│9,629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江福全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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