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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乙紙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 並已刊登104年9月10日民時新聞報。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聲請除 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經查,本件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公示催告裁定之記載, 如附表所示支票發票日期為「104年6月8日」,然聲請人登 報記載發票日期為「104年6月2日」,互核不符,自不生公 示催告之效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除 權判決,核與民事訟訴法第545條規定之要件不合,應予駁 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弘城營造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行│104年6月8日 │298,820元 │KN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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