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6號
聲 請 人 亨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慶安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0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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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5年度除字第77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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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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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黃王束嬌 │台中市龍井區農會 │105年6月25日│35,70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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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陳文雄 │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│105年6月30日│7,730元 │LN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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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周呂瑞蓮 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│105年8月7日 │4,095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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