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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晏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5年度除字第77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金住企業有限公司│台中市大里市農會信用部│104年8月20日│39,200元 │AC0000000 │ │ │ │林承宏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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