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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7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立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7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負責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宇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│105年7月31日│71,933元 │HK0000000 │ │ │ │蕭德錦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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