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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事聲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聲明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 異 議 人 李鷦涌 相 對 人 詹政憲      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毛金枝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06年7月28日所為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裁定聲明異議 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所為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所載「原裁定廢棄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裁定關 於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廢棄。」;原裁定理由四第17至 18行所載「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,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 當之處理」之記載,亦應同時更正為「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相 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廢棄,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 之處理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異議人雖於本件聲明異議狀中雖列載相對人為詹政憲及捷 鵬消防有限公司,異議人事實上僅就駁回其支付命令聲請 之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聲明異議,並就本院司法 事務官對相對人詹政憲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是本院前 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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