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
異 議 人 李鷦涌
相 對 人 詹政憲
捷鵬消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毛金枝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異議人對於本院
司法事務官於
民國106年7月28日所為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裁定
聲明異議
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所為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
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
所載「原裁定廢棄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裁定關
於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廢棄。」;原裁定理由四第17至
18行所載「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,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
適
當之處理」之記載,亦應同時更正為「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相
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廢棄,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
之處理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異議人雖於
本件聲明異議狀中雖列載相對人為詹政憲及捷
鵬消防有限公司,
惟異議人事實上僅就
駁回其支付命令聲請
之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聲明異議,並
非就本院司法
事務官對相對人詹政憲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是本院前
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