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2號
聲 請 人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豪
相 對 人 佳騰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
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
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、六行及理由欄一、第四行,關
於「仲裁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仲
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