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4號
再審原告 陳文相
再審
被告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億隆
上列
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409,7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4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