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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再易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 陳文相 再審被告 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隆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409,7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采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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