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
聲 請 人 謝國欣
相 對 人 永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錦流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○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社團法人台中市(縣)勞雇關係協會
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2095B255)關於相對人同意於106年8
月28日現金給付勞方謝國欣特休未休工(102年至106年)76天
95,000 元、加班費110,880元、國定假日工資50,000元、勞退金
差額132,000元、職災傷病補償5萬元,總計43萬7880元,准予強
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
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
,於民國105年11月2日申請,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
會為勞資爭議調解,而於105年11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,此
有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紀錄(案號:2095B255
)之調解紀錄為證,為此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
提出
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2095B255)
為憑,其上載明調解結果:「⒈雙方達成協議,資方同意給
付勞方訴求--特休未休工(102年至106年)76天95,000元、
加班費110,880元、國定假日工資50,000元、勞退金差額
132,000元、職災傷病補償5萬元,總計43萬7880元。⒉資方
於106年8月28日現金給付勞方金額計新台幣43萬7880元,並
請資方將簽領單據傳真(00-00000000)本會存查。」等語
,經核上開
所載聲請人之積欠特休未休工資(102年至106年
)、加班費、國定假日工資、勞退金差額、職災傷病補償,
因資方未依約履行。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義務,
相對人既未履行,自應准予強制執行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,
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
項、第13條第3款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