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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謝國欣 相 對 人 永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錦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○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社團法人台中市(縣)勞雇關係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2095B255)關於相對人同意於106年8 月28日現金給付勞方謝國欣特休未休工(102年至106年)76天 95,000 元、加班費110,880元、國定假日工資50,000元、勞退金 差額132,000元、職災傷病補償5萬元,總計43萬7880元,准予強 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 ,於民國105年11月2日申請,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 會為勞資爭議調解,而於105年11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,此 有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紀錄(案號:2095B255 )之調解紀錄為證,為此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 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2095B255) 為憑,其上載明調解結果:「⒈雙方達成協議,資方同意給 付勞方訴求--特休未休工(102年至106年)76天95,000元、 加班費110,880元、國定假日工資50,000元、勞退金差額 132,000元、職災傷病補償5萬元,總計43萬7880元。⒉資方 於106年8月28日現金給付勞方金額計新台幣43萬7880元,並 請資方將簽領單據傳真(00-00000000)本會存查。」等語 ,經核上開所載聲請人之積欠特休未休工資(102年至106年 )、加班費、國定假日工資、勞退金差額、職災傷病補償, 因資方未依約履行。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義務, 相對人既未履行,自應准予強制執行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,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13條第3款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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