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9號
聲 請 人 黃智偉
相 對 人 台灣銳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耀雄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
聲請人聲請准予
強制執行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6年4月28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(案號:995B109)調解結果
所載:「雙方當場確認資方積欠
之金額,黃智偉:預告工資新臺幣1萬6200元、
資遣費5萬3394元
。雙方達成協議,資方同意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前給付勞方等人
預告工資,民國106年12月31日前給付勞方等人
資遣費」之內容
,於1萬6200元之範圍內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
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調解成立,兩造就調解結
果「雙方當場確認資方積欠之金額,黃智偉:預告工資新臺
幣(下同)1萬6200元、資遣費5萬3394元。雙方達成協議,
資方同意於106年7月31日前給付勞方等人預告工資,106年
12月31日前給付勞方等人資遣費」之內容達成
合意,
詎相對
人
迄今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
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
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995B109)為憑,
堪信屬實。依該調解結果,關於「雙方當場確認資方積欠金
額:黃智偉--預告工資1萬6200元」、「雙方達成協議,資
方同意於106年7月31日前給付勞方等人預告工資」部分之內
容,
核無不合,
爰准予裁定強制執行。
四、至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有關資遣費部分亦一併聲請准予強
制執行,
惟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有關資遣費部分,相對人之履
行期限為106年12月31日前,尚未屆至,自無聲請人
所稱不
履行其義務之可言,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
回。
五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,
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
項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