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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徐子軒 相 對 人 王宏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上開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 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 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 負擔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依據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聲請者,其訴 訟標的之金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應徵收500 元 ,是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為500 元,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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