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2號
聲 請 人 徐子軒
相 對 人 王宏電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重正
上開當事人間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
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中關於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
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
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
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依據
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聲請者,其
訴
訟標的之金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應徵收500 元
,是
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為500 元,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