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6號
聲 請 人 徐可燕
相 對 人 台灣銳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耀雄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財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
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「雙方當場確認資方積欠金額:徐可燕
--預告工資28000元」、「雙方達成協議,資方同意於106年7月
31日前給付勞方等人預告工資」部分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於民國於106年4月28日於財團法人臺
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會與相對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成
立,
惟相對人未
按期履行,
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
提出財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(案號:995B109)為憑,
堪信屬實。依調解結果關於「雙
方當場確認資方積欠金額:徐可燕--預告工資28000元」、
「雙方達成協議,資方同意於106年7月31日前給付勞方等人
預告工資」部分之內容,
核無不合,爰准予裁定強制執行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,
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
項、第13條第2款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9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