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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徐可燕 相 對 人 台灣銳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財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「雙方當場確認資方積欠金額:徐可燕 --預告工資28000元」、「雙方達成協議,資方同意於106年7月 31日前給付勞方等人預告工資」部分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於106年4月28日於財團法人臺 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會與相對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成 立,相對人未期履行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 提出財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(案號:995B109)為憑,信屬實。依調解結果關於「雙 方當場確認資方積欠金額:徐可燕--預告工資28000元」、 「雙方達成協議,資方同意於106年7月31日前給付勞方等人 預告工資」部分之內容,核無不合,爰准予裁定強制執行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,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13條第2款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9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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