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1號
原 告 林駿諺
被 告 美洛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文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
6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2125號裁定,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
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,000 元,並
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
之訴,該裁定已於105 年12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1 件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
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
自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葉燕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