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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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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原   告 張建勛 被   告 鶴展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23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872 號裁定,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500 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。前開裁定雖漏未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 1,000 元,惟原告仍應補繳2,500 元,而原告逾期並未再繳 納裁判費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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