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20號
原 告 陳秀雲
訴訟
代理人 莊婷聿
律師
被 告 全志事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張葦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
清,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