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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原   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被   告 全志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張葦禎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 清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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